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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  岳
  不同的人可以從不同角度去詮釋法治中國的理念,而從我的角度來看,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所闡述的法治理念中,突出民意在法治內涵中的價值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新進展——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
  從法理的角度來說,這就強調了法律意志應該是民眾意志的最大公約數,只有這樣法律的遵行成本才能最低,而法律實施所得到的社會支持基礎才最廣。
  具體而論,法治的民意基礎從以下五個方面有明確的要求:第一,在立法方面,立法議題的徵集與立法程序提出了加強公民與社會各方面有序參與的可能;第二,在政府依法決策中,將公眾參與排在了優化決策途徑的首位;第三,在司法機制中,提出了完善公眾參與司法,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參與,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第四,直面利益集團需要,明確要求建立健全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和權益保障法律渠道;第五,強調社會自我治理價值,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範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站在方法論的角度,提升法治實踐中的民意含量,需要建立更為客觀的民意傾聽機制,利益集團表達利益不是問題,重要的是給予所有利益集團以相對均衡的表達機會。僅僅有聽證、陪審、人民代表這樣的名稱也是不夠的,而需要在讓這些方法充分反映不同意見方面,使人感到心悅誠服才行。
  法治中的民意含量不只是一種聲稱,而更應該變成可承諾的目標、可辯論的標準、可檢驗的過程以及可評估的結果,而這些工作不能只由權力掌握者與推行者自說自話,而應該有更多的第三方與第四方的聲音與專業測量。
  我在上世紀80年代的大學專業訓練是法律,那個時候就嘗試用社會學的方法去研究法律的由來與作用方式。研究生時代曾研究過法律的公眾信念基礎、法律中民意含量的可測量性與法律的信息學基礎。到後來我在中國的專業民意研究領域創業,逐漸探索在各級政府政策制定前的民意檢驗模式、行政實踐中的公眾滿意度探索、公共政策與公共預算項目的社會成效評價。
  這些實踐在逐漸擴展,併在現在倡導的政府工作第三方評估與擴大法治民意基礎的政策倡導中找到更大發展空間,在互聯網與大數據基礎上找到新的動力,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意反映機制的實踐場,讓專業、民主、法治的能量與精神有了創新發展的機會。▲(作者是零點研究咨詢集團董事長)
(編輯:SN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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