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4-28來源: 信息時報
  信息時報訊 (記者 廖喜張)清單制度進入行政監督管理條例。昨日,《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改二稿)第二次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新納入了權力清單制度,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權力清單制度,清單之外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首次引入權力清單制度
  記者對比此前的征求意見稿註意到,修改二稿中首次引入了“權力清單制度”的規定,明確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權力清單制度,明確行政機關職能、行政管理依據及運行流程,將行政許可目錄納入權力清單管理,並向社會公佈;清單之外,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實行目錄管理制度
  修改二稿中提出,行政許可實行目錄管理制度,並應納入本級行政許可目錄進行統一管理。未納入目錄管理的行政許可不得實施。法律、法規新設定的行政許可,自法律、法規施行之日起自動納入行政許可目錄。同時應當向社會公佈行政許可目錄,公開行政許可的項目、依據、實施機關、程序、條件、期限、收費等情況。另外,行政許可目錄要實行動態管理。
  禁止變相設定或實施行政許可
  修改二稿中還禁止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明確提出行政機關不得以備案事項、日常管理事項、服務事項或者其他事項的名義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同時還列出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六個事項,要求對同一事項,在一個管理環節設定行政許可能夠解決的,不得在多個管理環節分別設定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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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廣東行政監督條例引入權力清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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